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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

  
  《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与《办法》相比虽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与《国家赔偿法》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例如,误工费赔偿,《条例》规定最高为赔偿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5倍降低了2倍。致人死亡的,仅赔偿丧葬费和相当于6年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倍。造成患者残疾的,仅赔偿3年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则要赔10至20倍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条例》出台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依据《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政府所制定的标准来处理。那么,现在既然有了《条例》,人民法院是否应执行《条例》的赔偿标准,还是应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呢?笔者的看法是,《条例》的赔偿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仅具有参照的意义,人民法院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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