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集体所有权的形式存在很多,有学者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角度进行分类,[15]但基于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从我国目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本书仍然按照传统的分类,即将其分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个分类规范。
1.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对原来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基本核算单位公社、大队、生产队等进行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乡村、村民小组等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农村地区性经济组织尽管在统一与分散的综合程度、组织规模、名称等方面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组织可以以村范围设置,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范围设置,此外,还可以设立乡联合经济组织。物权法草案只是概括地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16]而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在理论和实务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有农村集体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企业财产、集体设施等。
2.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
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又称为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权,指在城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对其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其基本形式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态有:(1)由合作社发展而来的集体企业,企业财产主要由经营积累构成、原有社员已大都不在;(2)恢复为合作经济的集体企业,如城市各种合作社以及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城镇化后继续存在的经济实体;(3)城镇街道组织或某些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按劳分配为主的企业组织;(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于某种特定目的所开办的集体企业等;(5)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企业等。[17]
四、私人所有权
(一)概说
所谓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所谓私人所有权(private ownership)即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共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18]私人所有权不同于私人财产权,后者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私人所有权之外,还包括私人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可见私人所有权是私人财产权的一部分;私人所有权也不同于公民个人所有权,后者仅仅是制具有公民资格的自然所有权,而私人所有权则不仅包括私自然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私法人和私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可见公民个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的一部分。
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私人所有权总是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甚至时常出现私人所有权让位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甚至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境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人所有权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认为,我国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从社会大背景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私人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安居乐业;从个人之人格解放和全面发展角度来看,“所有权是个人独立自主的前提”,[19]民法学界“无财产者无人格”的讨论也在相当范围内达成了共识,[20]而法律必须顺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确立对私人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以实现保障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人性关怀;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践来看,我国宪法也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又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民事立法显然应该顺应这一势不可当的时代潮流,从法律上来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