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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审视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有关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诸说及其启示

  
  在当代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流派主要有六,即“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以及“国家调节说”。“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需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国家调制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7]“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在上述有关经济法概念的独到界定中,其实都在论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即经济法究竟调整什么样的经济关系?通过对这些较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学说的解读,我们可以获得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两点启示:其一,经济法调整的应是特定经济关系,或者说是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这是在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无论如何都应当坚持的观点;其二,国家始终在其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无论上述各家流派如何各执己见,都始终承认国家是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调整主要由国家来实施。尽管笔者将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做出新的界定,但是这种界定仍然需要从前述理论中汲取养分。

  
  二、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应以政治经济学为视角

  
  法与经济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早就已经成为了不需证明的公理;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与经济间的关系在其中将更为密切。经济法与经济学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把它们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一门基础性学科。经济法的兴起与经济学的发展存在着亲缘关系,经济学的分析范畴,如成本与收益、供给与需求、竞争、垄断、效率、外部性、博弈等已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分析工具,历史上不同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流派和学说都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1]而在当代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度中,政治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无疑是占据着绝对统治地位的官方经济学。因此我们在理论上探求法与经济间的关系,应当更多地以政治经济学为其研究的视阈。“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2]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早就明示了我们要注重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但遗憾的是在当代中国即使是法经济学这种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从而深入地研究法与经济间深层次关系的方法也大多是以西方经济学为理论视角的。“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的兴起,还是引进、学习和借鉴现代西方经济学说,并不断综合和创新的结果。西方经济学等学科的恢复和发展为‘法和经济学’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13]然而“就像西方经济学事实上已实际成为主导抑或主宰……西方主流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也将在事实上实际成为主宰未来中国法经济学者思维的理论范式。”[14]这意味着中国法经济学在充分地汲取西方经济学养分的同时,似乎却忘记了政治经济学这个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基本视角。新中国的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在其初期与政治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法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出现,是以一种独特的内生性的形式萌生的,并在本质上属于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范畴。”然而“随着西方法经济学主流分析范式的引进,中国式的内生和自发的法经济学发展进程遂在最初的萌芽状态的基础上被全面终止,并为作为外来输入者的西方法经济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普及和发展、演进所全面取代。”[15]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研究法经济学,无论如何都不应摒弃政治经济学。“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产关系法学要使自己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无论如何也不能离开政治经济学,这是马克思反复告诫我们的科学真理。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地明确地提出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但是他们关于政治经济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思想,却给我们探索建立法经济学提供了根本依据。”[16]不仅如此,“就是对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也是不能离开政治经济学这个理论基础的。”笔者正是以此为依据提出应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问题的。之前尽管也有学者论述过这两者,例如“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经济法学是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律调整及其规律的;政治经济学紧密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研究生产关系,经济法学也联系到生产力和上层建筑,不过是从法律方面加以研究;政治经济学从经济形态角度研究生产关系,经济法学从组织国民经济的角度研究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17]但笔者认为上述论述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并没有从深层次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18]据此,笔者认为研究二者间的关系首先应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个问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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