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概念较为宽泛,没有成文的法律概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日渐复杂性的趋势,当事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意向书来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可能因商务活动自身的难度以及当时合同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势必出现合同缔约方面的缺漏, 使合同自治原则被动的靠法律裁决者依据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变更、履行行为的点点滴滴的信息来推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了。
二、意向书的特征
意向书的主要特征体现在意向书的具体内容上,根据条款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和程序性条款三大类。独占协商条款又称为锁定条款,锁定的对象称之为合同的相对者,这意味着同时就要排除除发出意向书和接受意向书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从此意义上分析,“独占”完全可以换称为“确定”。被确定的相对方根据合同性质区分成商业伙伴或商业受益人,意向双方各自独占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同理,权利人需付出相应的“对价”才得以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
诚信协商条款通俗的解释“尽最大努力协商”的意思,当事人约定“充分协商”、“尽最大努力协商”、“友好协商”等语言的约定,看起来内容模糊,被一般人认为是一种客套的礼节用语,没有实质意义,更容易被忽略,表现出没有理解约定进协议的涵义。
诚信协商条款是意向书的本质属性,诚信原则是一个贯彻始终的
合同法基本原则,在合同的引言部分用以上字语隐含其中,揭示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深浅程度。 诚信协商条款不仅限于出现在合同引言,还会成为特殊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对人员管理方面的行为准则,很难作出明确约定的具体内容,只能以相当于道德准则来替代法律条款了,条款同样产生法律效力。诚信协商的目的强调的是当事人须履行普通性的缔约规范,在缔约之初防止一方恶意协商行为影响最终的合同效力。当然,还有言外之言,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以及没有与第三人进行协商的应有之义,除此之外,意向书中的诚信协商条款也可以引申为一种风险处理规则,即当事人在不约定、不宣誓诚信的后果是单方风险损失,无论是近期的可控风险还是远期不可控风险,都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最初所预见一致,并约定诚信对待,各自承担相应风险。
违反程序性条款定义的内容是违反意向书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意向书签约一方当事人诚信信赖意向书效力而支出的成本和费用构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践约方应当予以赔偿。至于 期待利益是否作为损害赔偿的标的,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意向书有时并不能确定未来双方将签订何样的合同,甚至能否签订都不确定,必须由损失方的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就要考量另一方有没有与第三方协商或签订合同的事实,以及合同成立、履行所能带来的期待利益的损害计算赔偿公式,虽然司法实践中赔偿不常见,但不会影响理论上的赔偿诉权。如果在意向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另当别论了,不过违约损害赔偿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往往因违约金条款设置问题,出现被裁决者采用
合同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有时是自由裁量权而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