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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案例研习

  
  再次,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199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三大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

  
  最后,因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根据劳动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因“保险”发生的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用人单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而属于行政纠纷。

  
  本案中的横岗甲厂尽管在2001年以前没有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给陈某造成了损失,但由于陈某与横岗甲厂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陈某无权要求横岗甲厂支付养老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

  
  四、陈某很难依据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年限符合法定要求,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横岗甲厂没有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致使陈某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年限,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致使陈某丧失了领取养老金的可能性,给陈某造成了损害。那么,陈某是否可以依据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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