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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案例研习

  
  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是否是向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实践中大量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费纠纷多数是欠缴养老保险费纠纷,主要是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是对劳动者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核定不实的争议,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给予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在我国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将社会保险费纠纷视为劳动纠纷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因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获得救济。此外,也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这类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三是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属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②]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是向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机构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向国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表现如下:

  
  首先,劳动者的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劳动者对国家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对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义务主体严格来说是国家或者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劳动者享有要求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其次,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劳动法》第71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见,用人单位承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国家,即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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