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敢苟同她们的观点,认为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不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无私、公平正义,更突出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充分反映了该案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较好地处理了情与法、道德与法制之间的冲突,并在冲突中寻求统一,做到情与法的双赢。
首先,郎计红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并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制裁。辉县市人民法院在该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基础上,认真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计朗红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说法院的行为合理合法,既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查明了案件事实,又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
其次,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违法。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多,当警车停到了郎计红的家门口时,郎计红就知道什么事情了,他将藏在柜子中还没有焐热的钱交给了警方并交代了其余款项的去处。这一事实,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积极主动退赃情节,另外犯罪嫌疑人朗计红一惯表现良好,以致于当天警方来村里抓捕郎计红之前和村主任孙国明通电话时,孙国明根本不敢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要求警方再核实核实,并说朗计红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是个老老实实的勤快人。同时朗计红抢夺的动机是因为妻子生病没有钱治疗,相对于因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之徒为追求个人享受、挥霍而抢夺钱财,在主观恶性上小的多,这些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应当从轻处罚”。[2]虽然本案中朗计红实施的是抢夺行为,但众所周知,抢夺与盗窃均为多发性的侵财案件,该案完全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是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并没有突破法定刑期的底限,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
最后,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正如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刘卫国所说的,法官把人性化判决和不违反法律这两点结合得比较好。此案的宽缓处理,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目前各机构认识不一,被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 .47。[3]贫富差距的拉大,进一步导致发展的不平衡,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突显,诱发一些社会问题,同时,在中下层社会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老百姓因病返贫、无钱治病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