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美国与欧共体在竞争法域外适用方面,从早期的互相对抗、抵制发展到近年来的互相协调与合作,这是因为美国与欧共体都认识到双方竞争法的冲突,尤其是竞争法域外效力的冲突将严重阻碍国际自由贸易。美国在1976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西德、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三国签订了相互协商与合作的双边条约,以后又与法国及欧共体签署了竞争法领域合作的双边协议。其中美国与欧共体在1991年签订又在1995年重新修订的《美国与欧洲共同体关于它们竞争法适用的协定》最引人注目,该协定被认为是继1986年《经合理事会(OECD)建议》及双方原有的反托拉斯协商机制之后的革命性变化。
3、多边方法
在国际层面上,协调与合作是至今为止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最好途径,国际组织在国际文件中也努力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经合组织的《多国企业指导方针》、贸发会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原则与规则》,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都包括政府间合作协商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某些冲突问题。由于管辖权问题牵涉到国家主权是个敏感问题。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主要取决于有关国家的主观态度。因此,一国不能把本国法当成国际法,把本国司法程序和判决强加于别国,只要坚持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就可以使冲突得以避免和解决。《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共71条,当有关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辖产生冲突时,守则促请有关国家以双边或多边的方式采用彼此可接受的原则和程序,在主权平等和尊重相互利益的基础上,解决这种冲突。[11]
五、我国的应对措施和借鉴经验
鉴于我国当今良好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以及稳定有序的发展前景,各国纷纷通过跨国公司等形式来我国开展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目前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增加投资规模,投资行为日益系统化,一些跨国公司把我国作为长期投资的战略重点,并将中国从亚太地区中分离出来成立了一个与美、欧同级的独仅地区总部,而且收购、兼并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我的企业也开始纷纷跨出国门,寻求海外市场,建立海外企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域外管辖权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一般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第二十五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作为确立对跨国公司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至于与反垄断、跨国破产的管辖权直接相关的立法,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发展,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案件逐渐增多,尽快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制度,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中国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完善本国关于跨国公司域外管辖权的立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体现密切联系原则与利益分析,根据案件与中国联系程度和因素多少,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案件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度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利益分析原则,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把握中国与跨国公司案件的联系,从而确定中国司法管辖权。二是根据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具体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积极推进区域内谈判,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进行规制,通过国际合作协调来避免管辖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