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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及解决

  
  2.“揭开面纱说”。

  
  “揭开面纱”,即在某种情况下,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就将其各自具有的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撇开不管,而把它们当作一个实体,对之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大多数是采取多数控股作为标准。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一起案例是要求适用“揭开面纱”说,这就是“巴塞罗那公司案”。而法院拒绝了比利时政府依据股东控制权提出的求偿要求。以“揭开面纱”为根据对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行使管辖权,是对国籍原则的否定,也必然会与东道国发生激烈冲突。

  
  3.对敌通商法。

  
  以国家安全为借口,美英都先后颁布了对敌通商法。该法强迫在国外的子公司遵守母国政府的政策。美英政府不仅赋予该法具有域外效力,而且也造成了与东道国政府的冲突。美国曾运用此法禁止其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与我国的贸易(1957年)。美国也曾在法国“弗鲁霍夫公司案”中,对法国子公司适用对敌贸易法,阻止其与我国的贸易。冷战时期,美国也一度将社会主义国家视为敌国。

  
  引起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跨国公司具有双重影响性和国际关联性,面临对不同实体形式的管辖时引起冲突。

  
  跨国公司不同于仅仅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一般国内公司,其对于母国和东道国来说,其影响都是双重的,而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拥有着“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身份。随着海外投资的增加,各国逐渐意识到对海外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件迫在眉睫的问题,因为各国的海外企业大部分己经融合于其他国家的企业之中,甚至和外国跨国公司也会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也会对本国经济产生影响。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海外企业的活动自然不可能很好体现母国的总体经济经营和发展战略,这促使各国纷纷主张对本国跨国公司在境外实体的管理和控制。另外,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的关联行为其进行法律规避创造了条件,母国和东道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对抗跨国公司的一系列规避行为,都渴望延伸本国的法律管辖权范围,相向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在跨国公司行为的连接作用下出现碰撞和冲突。[3]

  
  在具体实践中,国家之间针对不同实体导致的管辖冲突有:

  
  (1)对母公司的管辖冲突。

  
  所谓母公司,就是通过掌握其它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该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的关键是掌握子公司的股票数额。比如,在美国根据1935年的“公共事业控股法”的规定,任何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中如果有10%或更多的数量为另一公司所掌握时,该公司即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公司即为该公司的母公司。由于各国确定何为母公司的法律规定不同,如果母国要求对子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在识别子公司的母国时,就会引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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