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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诽谤罪之文献综述

  
  2、诽谤内容必须被发表

  
  诽谤内容必须被发表,但不是必须公开发表,即单独向被诽谤者本人发表就足够构成犯罪。这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诽谤内容被传播给第三方。

  
  3、犯意的存在

  
  一般的观点是,被告应至少清楚损害名誉性描述的事实存在或是可能存在,但不需要证确实的诋毁他人名誉的意图。

  
  4、被诽谤者一般必须是个人

  
  对于一群人的诽谤不构成诽谤罪,除非这个群体非常小。对已死去的人一般也不能构成诽谤罪,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即诽谤蓄意使死者在世亲属陷入被人痛恨和蔑视的境地,这种情况下就像是对这些亲属进行诽谤中伤或其真实意图就是冒犯、触怒死者亲属。

  
  (三)抗辩理由[20]

  
  1、公正评论

  
  评论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并且是真诚的。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由法官判断。

  
  2、内容真实

  
  在传统的普通法中,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审判中的抗辩理由。《1843年诽谤法》第6条的规定改变了这一状况。与民事诽谤不同的是,刑事诽谤中内容真实不是完全的、独立的抗辩理由。被告不仅必须证明陈述是真实的,而且还必须证明之所以发表它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3、犯意的不存在

  
  如果被告可以证明诽谤内容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和授权而被人拿去发表的,而且也不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产生以上结果,那么,他可以免除责任。

  
  4、绝对特权

  
  以下三种情况下被告享有绝对特权:

  
  (1)在国会的陈述,按照国会指令制作的报告和文件,这一特权的依据是1840年的《国会文件法案》;

  
  (2)在司法程序中的陈述以及报纸对诉讼的同步的全文报导;

  
  (3)行政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相互交流;

  
  5、有条件的特权

  
  它与绝对特权不同之处在于,一旦被告被证明是怀有实际恶意发表诽谤内容的,这种特权就会丧失。以下情形下被告享有相对特权:

  
  (1)国会报告、文件的摘录或内容提要;

  
  (2)为履行法律或社会义务所作的陈述,或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所作的陈述。如今,提起诽谤罪指控的案件非常少见,并且法庭也不鼓励受理此类案件。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的诽谤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对言论自由和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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