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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益捐赠的法律规范问题

浅析公益捐赠的法律规范问题


梁知博


【全文】
  
  无论是地震、还是洪水灾害、抑或是雪灾,甚至是平常时候,只要有一次感动人心的事件发生,总有许许多多被感动的人伸出援助的手,慷慨解囊,资助受害者。通过法律对捐赠行为予以肯定、鼓励和规范,不仅可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捐赠人善良的愿望,培养社会的爱心,这对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弘扬以人为本理念,增强民族的凝聚力、生命力有着深远的、根本性的影响。

  
  一、公益捐赠的性质

  
  关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论。作者认为,公益捐赠既不是单方行为,也不是赠与,公益捐赠就是公益捐赠,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角度来看。在赠与法律关系之中,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赠与人,另一个是受赠人(也是受益人);但是在公益捐赠法律关系中,主体通常有三个,一个是捐赠人,一个是受赠人,还有一个是受益人,也就是说受赠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个人。因此,公益捐赠与赠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是由双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一个是由三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赠人由于同时也是受益人,因此,受赠人享有对受赠财产充分的处分权、支配权,只要受赠人没有侵犯赠与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在受赠财产转移到受赠人之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是在公益捐赠中,由于受赠人不是受益人,他接受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受赠与人的委托替受益人接受,他对受赠财产的处分必须基于受益人的利益,在赠与人的意图范围内进行有限的支配,没有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人那样享有独立、充分的处分权。

  
  因此,同样是为他人捐献,如果直接捐给受益者本人,那就是赠与,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如果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中间机构来捐献,那就是公益捐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

  
  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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