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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后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

  
  (二)调整现行国内相关法规,形成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标准体系
  
  首先,尽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与1996年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LS01400()环境管理体系保持一致。随着一些国家把IS014000系列标准纳入法律和IS01400(〕体系在国际市场上影响的扩大,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为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实施与IS014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把LSO 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
  
  其次,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制度和法律法规,对环境标志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许可、使用期限、监管制度、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应改“自愿的原则”为“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以自愿为本,重视政府的干预手段。环境标志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包括生产商向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申请的自愿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产品的自愿。实施环境标志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任何人(包括国内外生产商或经销商)都可提出申请标志的产品种类建议,任何人都可就已经建立的标准提出申请。在市场上,消费者是否选择标明了环境标志的产品也是根据消费者的意愿。但对于国内那些对环境破坏严重、绿色含量极低并直接危害人类健康的产品,如妇女、儿童用品,可以采取强制认证的方式。这样,可以促使该类企业注重其产品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强对该类产品的监督,并提高后人的环境保护意识。
  
  再次,加强对出口产品进行环境标准的认证立法制度完善。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绿色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促进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检验工作的协调统一。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施全程管理及检测,确保绿色产品的标准和质量,积极促进产品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打通产品的“绿色通道”。
  最后,加快与外国环境标志的双边、多边相互认证。环境标志已被普遍认为是促进出口的重要手段,因此进行双边、多边及国际标志产品的相互认证,为绿色产品获取市场准入,使获得环境标志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利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这也是环境标志的目标。而且,环境标志的互认意味着如果产品被出口国的环境标志认证为符合进口国环境标志的要求,将无需再作进一步的认证,从而可以节省相关费用,利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由于各国环境标志产品种类、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等各不相同,在现阶段实现国际普遍互认存在较大困难,开展双边、多边互认更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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