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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后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

  
  (一)充分利用WTO现行规则,在WTO法律框架内寻求对策
  
  1、一般例外条款,即GATT第20条第(B)、(Q)款,由于该条款规定的“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都属于环境保护内容,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文。但因运用该条款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条件非常严格,以至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援引十分谨慎,以致于采取该措施的国家必须证明除了该措施外,没有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措施可以采用。显然,这将是我们在遭受“绿色壁垒”引起争端时的一个有利的根据。
  
  2、环境税费条款和环境数量限制条款,前者体现在GATT第2条有关对输入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条件是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不得用于国内产品保护。后者体现在GATT第11条第1、2款有关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缔约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一般性的数量限制,但在第2款中规定了“粮食和其他类必需品”、“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和“农渔产品”的3类与环境相关产品的例外情况。这样,缔约国可以环境保护为理由,运用环境标志限制进口。这两个条款使发达国家有了实施“绿色壁垒”的借口,但同样有利于我国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转嫁其本国已经过时或淘汰的造成严重污染与生态破坏产品、工艺、技术和设备,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环境标志制度,对不符合我国环境标准的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或对相关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从而形成自己的“绿色壁垒”。
  3、GATT体系中相关国际贸易协定中有关环境的规定。如《WTO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农业协定》国内支持条款,鼓励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进一步转而采取对生产和贸易扭曲作用尽可能小的措施和政策。符合“绿箱政策”的国家政府采取环境计划和“绿色补贴”,在实施期内可以免除削减承诺。这意味着我国可以对国内符合环境标志的农产品实行补贴。在关键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即《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只要不构成有意、不公正的歧视,不成为隐蔽性的限制国际贸易措施,缔约国可以制定技术性的规定。由于该协议最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的根据,为此该协议要求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能以限制贸易为目的,其实施过程中,要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WTO原则,并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应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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