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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6.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强化对环境行政管理事务的参与机制及监督机制
  
  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仅仅依靠政府与行政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合作。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已经列入了国家环保总局的立法计划,这说明国家对于公众参与已经给与了高度重视,但愿该规章对于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各项权利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缺乏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么违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改建、新建、扩建可能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之前而不作环评,要么违法三同时制度,擅自闲置或拆除环保设施,甚至不建环保设施;要么偷排污水,以便少交排污费;要么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处置废渣时不注意无害化而污染环境。因此,对于污染企业,环保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公众也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另外,除了对企业要进行有力的监管外,对于监督企业的环保部门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违法行政。环保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发生诸如环境行政不作为、环境行政越权、滥用环境行政权、违反法定环境行政程序等现象,因此,也需要对此进行大力监督。在以后的环境立法中,国家应该要有意识的规定有关监督机制的内容,以监督环保行政部门合法、正当地开展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美国等西方国家,把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今后加强和改善环境行政管理的努力方向之一。
  
  结语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对原有体制的梳理、调整、甚至否定,因此必须综合考虑诸如传统行政文化对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公众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国外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以及本土化等各种因素,要防止过于保守和过于急于求成的两种极端思想。总之,由于原有体制的巨大惯性,以及改革内容和目标的重大性决定了此项改革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转型过程,绝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循序渐进,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考察、设计、论证、试点和推广,方能成功。
【作者简介】
杨朝霞,男,讲师,湖南省湘乡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张宝莉,徐玉新主编:《环境规划与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薛刚凌教授认为行政体制的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职能定位、权力配置、运行规则、法律保障。参见薛刚凌:《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32-144页。
其内容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内容是:“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环境保护法》第7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参见陆新元:《改革创新,破解难题,环境执法工作必须适应历史性转变》。http://www.szhbj.gov.cn /szhbj/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5194&siteid=1&categoryNum=11,2006年10月14日登录。
参见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21卷第4期,第54-56页。
陆新元:《改革创新,破解难题,环境执法工作必须适应历史性转变》。http://www.szhbj.gov.cn/szhbj/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5194&siteid=1&categoryNum=11,2006年10月14日登录。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与服务中心2006年度环境维权流动宣传活动总结报告》,第17-19页。
参见中国环境资源网,http://news.ce65.com/news_detail.jsp?newsid=68425,2006年10月15日登录。
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转引自王灿发:《环境违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讨》,《环境保护》2005年第9期,第32页。
胡斌:《武汉市环境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4153,2006年12月27日登陆。
本来,部门协调问题在前文中关于管理体制的第(一)项中的第5项已有说明,但由于跨区的e 协调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本文单独把此问题列出来进行独立分析。
参见蔡守秋:《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资源纠纷》,《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第129-130页。
参见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参见张鲜堂:《顾海兵提出环境保护十大建议》,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6月26日第3版。
自然保护委员会由各管辖部门的部长组成,是国家和部级各部门间主要实施环境合作的机构,它是非法人机构,为交流信息和经验以及发展合作政策提供场所;而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由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的部长组成,它是一个法人机构,有权通过投票就国家环境保护事务设立国家法规、办法,如空气质量标准(但不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部门间的环境事务能够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
这10个区域办公室是美国环保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区域办公室雇员都是联邦环保局的成员,约近万人,占了联邦环保局总雇员人数的一小半。区域办公室领导层的任命、人员工资、工作预算完全由联邦环保局决定。区域办公室只向联邦环保局负责。由于地区的管理官员由联邦环保局管理官员任命,州的环保局不能对地区职员的任命施加任何影响。
这是世界上最早利用自然界线作为管理单元的范例。
水管局是法国水资源环境管理体制中的核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和改善流域的水环境;为流域水资源环境的开发和保护提供技术咨询、调查和研究;向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者收取“用水费”和“排污费”;通过补贴、贷款方式,将收取费用的90%用于资助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鼓励和促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水资源的保护。
参见雷玉桃:《论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生态经济》2006年第6期,第8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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