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二)权力配置结构。指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横向的职权分工、权限划分以及纵向的职权位阶等。权力的配置是垂直分工,水平分工,还是交叉分工?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保行政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配置;二是环保行政权力在同级政府之间的配置,如省与省之间的配置;三是环保行政权力在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的配置,例如在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之间的配置;四是环保行政权力在具体的一个部门的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如在综合处、污控处、生态保护处、监察大队、监测站之间的配置与分工。
  
  另外,如果从权力的来源进行分类,职权的配置结构也可指在环境行政机关、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之间和各自内部的环境行政职权范围的具体分工,以及分配的环境行政职权在整个环境行政权力体系中的位阶态势。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0条授予民航部门负责减轻机场噪声的职责;第50条、57条、58条授予公安部门对城市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给与警告与罚款的职权;第57条第2款授予港务监督机构对违法排放噪声的机动船舶的警告与处罚职权等,这就涉及作为职权主体的环保部门与作为授权主体的公安部门、民航部门以及港务监督机构等部门之间在环境噪声方面环保行政权力的分工与衔接问题。
  
  (三)职权运行机制。指享有环保行政权力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各自的职权运行方式、
  
  行政程序以及各机构之间开展环境事务进行行政协作的方式等,如行政决策的机制、行政命令的执行机制、环保行政事务的部门协调机制、公众参与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等。
  
  以上三个方面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相互独立但又有机联系,共同构成统一的整体,组织结构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保证;行政权力结构是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能形式和功能保证;运行机制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分工的动态结合方式和环保功能的实现形式。只有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各机构之间的职权分工科学、环境行政机构运用环境行政职权的运行机制流畅、高效,整个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才算科学合理,但以此考察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发现问题重重,亟待进行改革。
  
  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
  
  (一)机构设置的结构不合理,环保行政职权分工不科学——横向分散,多头管理,行政权异化,难以形成多部门执法合力
  
  1.管理机构之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
  
  依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与法规的规定,[6]其核心要求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其行政权限的范围内开展行动。然而,环境立法中关于部门之间职责范围的规定是很不清晰的,尤其是关于部门之间如何开展协作的规定更是语焉不详,这样使得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而行政主体出于本部门利益的不正当考虑,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的低方,不同部门对有利可图的事务竞相主张管辖权,而对于不利的事物则主张没有管辖权,当缺乏上级权威部门进行协调的时候,执法部门之间往往出现相互扯皮“打篮球”、互相推诿“踢足球”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执行。
  
  例如,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7]从该条的内容看,统一监督分工负责的体制的出发点看起来很好,然而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可以怎么处置?此类问题不一而足,而法律几乎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又如,《水污染防治法》在第4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是,对其他的几个协管部门到底在水污染方面各自能够管什么,必须管什么?如何进行协作?不协作又承担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的规定十分模糊,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又迟迟未出台,以致各自职责不清,给各自留下了或“争抢”或“推诿”的巨大空间与借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