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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The Defection of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its Perfection


杨朝霞


【摘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环境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职权配置、职权运行机制三个部分有机组成。考察我国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环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不合理,职权分工不科学,横向分散,多头管理,行政权异化,难以形成执法合力;2.环保部门地位尴尬,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难以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3.协调机制欠缺、参与机制稚嫩、监督机制无力,导致环保执法运行不畅。借鉴西方国家管理体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以“地位独立、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监督有力”为原则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以早日构筑我国科学化的现代环境管理体制。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管理体制;弊端;改革
【全文】
  一、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含义
  
  对于“环境行政管理”,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一般可概括为环境行政主体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对人类损害或影响环境的活动加以干预,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从而在不超过环境的容许极限下发展经济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1] “体制”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1.关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工作部署的制度。2.艺术作品的体裁格局。”至于“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学界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其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环境保护事务的行政组织结构体系、环保行政职权在各行政机构之间的配置原则以及环保职能的运行方式,它不仅包括各级环保行政机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也包括规范权力的合理行使、保证政令有效运行的一系列规则与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2]
  
  (一)组织结构。指国家对享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以及机构之
  
  间的相互关系。拥有一定职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机关、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受委托的机构与社会组织三部分[3]。环境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行使环境行政权,对国家的环境事务进行管理的机关,根据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环境管理机关和地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主要是国务院、国务院环保总局、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环保局。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指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行政职权,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而获得相应环境行政权力的环境行政主体。在我国这类授权主体比较多,如《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3款规定的授权主体,[4]又如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4条设立的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5]。受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环境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取得环境行政权力,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决定,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现阶段,委托社会组织代替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的还很少,主要是各环保局的职能机构如监测站以及2006年总局新设立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等各类派出机构,这应是今后壮大与发展我国环境行政管理力量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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