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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绿色采购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2005年6月28日~2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政府绿色采购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法规和实施经验及我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性进行了交流。这对推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理论支持。
  
  2005年7月5日,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这一文件更加明确了政府机构实施绿色采购的政策导向。
  
  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要求“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通过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同时政府部门要实行绿色采购等手段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11月22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四、促进政府绿色采购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目前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当中,尚未体系化,而且各级采购人以及供应商认识和接受“绿色采购观念”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在实施的进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采购标准、生产成本、环保意识、技术障碍、约束政府权力等方面。要想切实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并发挥其引导消费、发展循环经济、提升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缺乏对绿色采购的明确规定,只作出了概括性的要求,缺乏实施细则。而且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毕竟只是实施意见,基本属于行政指导性文件,强制性不高,并缺乏对非绿色采购行为的处理措施的规定,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接受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主管部门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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