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立案监督机制缺失,法院对自诉案件不立案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是《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不立案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在法院不作出书面裁定的情况下也没有规定上级法院的监督程序,导致法院不予立案时被害人无任何救济途径。
三、完善刑事制度的建议
鉴于现行刑事自诉制度存在以上问题,妨害刑事自诉活动的正常进行,笔者建议以下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首先,合理确定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将告诉才处理的范围限定在亲属之间。对于现行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系亲属关系的,为纯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而对于被害人与行为人不是亲属关系的,既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更有力的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其次,取消被告人下落不明不予立案的规定,凡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的,都应立案审理。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犯罪后逃匿的,可以依法通缉,以保障自诉人的诉权得到真正保护,案情得以调查清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得到惩处。
第三、自诉既包括被害人向法院起诉,也包括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行为人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有的自诉案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是不能自行搜集到证实行为人犯罪的证据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也是自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是否起诉应由被害人决定。
第四、细化、完善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对于什么情况下有必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予细化和明确,以确保刑事自诉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对犯罪后逃匿被抓获的被告人,应一律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