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
——从一件侵占案谈起
王官扬
【全文】
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中绝大部分为公诉案件,因此自诉案件并不为大多数人所关注,有关法律规范也较少,从而导致实践中制度供给不够,有关制度衔接不畅,给刑事自诉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很大障碍。下面通过一个侵占案例,谈谈笔者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驾驶员丙常在一钢材市场用自有货车从事钢材运输业务。甲、乙两公司均为该钢材市场里从事钢材经销业务的公司。某日,甲、乙两公司均委托丙分别将其钢材运输到各自的工地上,然而丙接受委托后,却私自将两公司的钢材运输到其他地方倒卖并逃匿。丙私自倒卖的钢材价值40余万元。甲、乙两公司得知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询问了甲、乙两公司的业务人员以及丙所倒卖钢材的购买人等人员,认为丙涉嫌侵占,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遂不予立案侦查,要求甲、乙两公司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但法院以侵占不是刑事自诉案件为由搪塞,后又以侵占金额40余万元,系金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为公诉案件为由搪塞,在当事人告知侵占系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后,终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不予立案。数月后,甲、乙两公司自行将丙抓获,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以该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肯接收,只同意暂时扣留。甲、乙两公司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但法院以犯罪地非其管辖地为由不予立案,且不愿对丙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不愿采取强制措施,甲、乙两公司又不能自行关押丙,否则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然而又不能放走丙,否则法院会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只有请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经当事人再三请求,公安机关最终同意先行羁押,但要求当事人尽快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公司在取得犯罪地系该法院管辖的证据后,再次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但法院又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受理,法院不能再受理为由,不予立案,称应先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并表示法院无义务到公安机关调取丙犯罪的证据。这样一来,甲、乙两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法院不愿对丙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对丙采取强制措施,则丙势必逃匿,从而下落不明,法院则可以此为由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对丙采取强制措施,则法院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才能立案,而公安机关一旦作出处理决定,因为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必然释放丙,丙被释放后必然逃匿,则法院仍可以丙下落不明为由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