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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模糊综合评价

刑事审判的模糊综合评价


宋为民


【摘要】本文介绍了层次分析法在刑事审判的综合评价问题中的应用,提出了刑事审判的评价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各因素的权重,结合专家集体智慧,探讨对某些刑事审判做出量化评价的方法。
【关键词】刑事审判;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
【全文】
  

  

  
  1.引言

  

  
  “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末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就是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要使惩罚成为合法的惩罚,它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真正的犯罪后果。惩罚在犯罪者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这实质上就是现代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法院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以保持刑法的公正性。

  
  “如何确定罪责刑相适应,以什么作为参照系,不仅仅是一个立法、司法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刑法重要理论课题。因为这个参照系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涉及到刑法的价值问题,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会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如果对判决,根据各项目标的大小及作用,吸收专家的意见,运用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作出量化的评价,对提高刑事审判质量,促进审判公正和量刑的统一化、客观化是有重要意义的。本文试图将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应用于对刑事审判的综合评价。

  
  2.理论方法

  

  
  2. 1应用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钱学森将法治系统列为系统工程的十四类专业之一。把法律看作是意志化的客观规律,才有可能寻求科学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离开客观规律就没有任何工程可言,也无法寻求科学的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对社会现象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量的抽象,用定量的方法描绘它的状态和过程,表明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是社会科学现代化的特征之一。”学术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其产生和发展的动力在于社会的需要。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的提出和实施,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宽广的舞台和更为紧迫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强新的科学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发挥对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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