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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以笔者的理解,积极权能好比是矛,消极权能好比是盾,前者主要是用来主动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后者则主要是在所有权积极权能受到侵害时发挥防御功能。消极权能主要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排除干涉的方法广义上包括请求侵权赔偿和行使物上请求权。
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能在所有权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社会行为主体是基于“利己之心”而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人,其所关注的是自己财产的增殖,以及如何才能实现增殖,至于财产是由自己占有、使用,还是交由他人占有、使用,则并不重要。这就是收益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也体现了所有权的所谓观念性或者价值性。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当然,有学者认为,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仅指事实上的处分,而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日本学者三潴信三在解释日本民法典第206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时就说:“处分一语,在私法上有种种含义,属于事实的意义者有之,属于法律的意义者有之,属于二者并称的也有之。本条所谓处分,由其与使用和收益两语并用一点观之,应解为限于物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我国学者李宜琛也曾采与三潴信三相同见解,认为处分权能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参见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当然,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学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其列入原始取得方式,有学者则将其列入继受取得方式。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论者对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定义界定差异引起的,在笔者看来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根据的差异性,即原始取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所有之意志,而继受取得则主要是基于原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的法律事实,因此将国家强制归为原始取得方式。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
所有权的限制问题,许多民法论著或者物权法论著多有涉及。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无限制物权,是古罗马以来的法学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为了革命的需要,把所有权的这一基本内容发挥到极点,也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作的“所有权绝对”原则,这同时也是近代民法精神的体现。但在20世纪以来,这个原则或者立法思想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并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修正,其中最著名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
宪法关于所有权承担义务之规定。这就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有学者将其称为所有权的内在限制。除此之外,所有权还有来自私法和公法上的限制,前者如权利滥用、自卫行为,后者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限制。详细论述参见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182页。
但在笔者看来,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观察,所有权是针对特定所有人而言的法律关系之内容,只要发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的事实,即是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本无所谓绝对和相对之分。学界之所以区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主要是从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角度观察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区分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必须指明其分类的角度,否则从法律关系的逻辑构成角度而言,难以概括地成立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