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反思
融资性担保在中国已经形成行业,肩负起了金融和市场发展的具体职能,国家法律以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已经履行职责,现在是如何正确预防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如何处置各种突发情况,应是我们重点反思的内容。
首先,落实《暂行办法》清理整顿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征信信息,研究和破解各种担保诈骗行为的犯罪形式和主要手段,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经营各方面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
其次,在上条加强行业监管之外,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性。办法设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实施管理职能,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担保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准则来具体引导担保企业和从业人员正当展开业务竞争和进行行业自律。
再次,要灵活领会国家金融政策,化整为零,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小企业之间的联合,促进担保行业内部的多元化合作机制。
借鉴农村合作社的做法,实行联保联贷方法,通过上一条的行业协会的联络机制,鼓励和引导小型担保企业共同签订多方担保合同,化解经营风险,到达融资和投资的双丰收。通过行业协会会员间的连带担保形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有限的缺陷,通过市场调节,增加各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信用支持,从受托商业银行哪儿取得更多的担保额度投入运营,同时有受托银行分户保管使之担保余额和总担保余额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抗敌风险。
最后,加大对优质信用的担保企业的保护力度,扩展市场诚信信息共享平台。让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企业时,能真正找到优质信用的担保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在企业人财物、管理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经审查和评估结论,严格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与此同时,银行和担保企业应共同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等级,建立双方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风险的变化。在更具体的投资合同中增加一些对担保机构强有力的保护条款,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维持资本运营的安全。
有理由相信,在中央宏观调控下,经过不会太长的一段路,中国的公司融资法将会应运而生,将建立完整的市场融资体系,把贷款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内部融资等完整的建立起来,改变有银行主导金融市场的局面,推动更多的民营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得到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