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滥的第一个原因就是政策因素,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为了走出金融危机的被动局面。2010年3月11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很强大针对性,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出口型、转口贸易型、来料加工型、进口消化性、联合生产型企业以及需要大量研发资金的科研创新型企业面临灭顶之灾,增加一些具有融资担保功能的中小企业为市场提供融资服务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走出困境起到了立竿见影的奇效,当然这些融资担保企业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就在同时出现了不想见到的麻烦,大多类似企业的社会信用未建立,金融监管缺失,担保机构内部管理落后,金融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力达不到要求等弊端,普遍存在违规、违法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现象。
泛滥的第二个原因就是设立企业的门款过低,法规政出多门,没有金融话语权。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作为一个金融规章竟然没有把《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作为立法依据,实为一大缺憾,可以看出意见是一个阶段性的法律文件,有暂时解决社会矛盾的嫌疑,这种头疼医头的立法方式不可取,带来的副作用很难消化。缺乏银行法规的调整,不能很好的将商业银行的金融担保做到位,影响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开展,再加上彼此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担保机构为争取资金往往通过向多家银行获得担保资金额度,这样从结果上出现超净资产法定倍数的限额,导致杠杆率水平过大,降低担保实现能力,甚至发生冲突引发大量的诉讼案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