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某些省市甚至玩起“关门打狗”的游戏,先以优惠政策为诱饵将投资者或购房户吸引到本地,在遭到当地居民抗议后又对“高考移民”规定更严格的居住期限等报考条件,致使某些“移民”考生因不能及时参加高考而被剥夺了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8] 例如陕西省招生办在2008年突然改变“高考移民”的界定,禁止户籍在陕西不满3年的考生参加陕西高考,从而给一些家庭带来了巨大困扰并引发集体诉讼。[9] 更有甚者,一些考生因考当地高分而在入学后被查出“移民”问题,因而遭到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的处分。2005年,海南省高考理科状元李洋原被清华大学录取,但是在被查出是“高考移民”之后,海南省和清华大学取消了其入学资格。[10] 不论是“高考移民”现象还是某些“移民”考生本人经受的不公正待遇,都是现行大学招生标准不平等的自然结果。
不独边远或相对落后地区面临“高考移民”,北京、上海等发达省市也存在同样问题。由于这些大城市不仅经济发达、基础教育资源雄厚,而且集中了几乎全部的著名高等学府;所有这些大学的录取标准都是照顾本地、歧视外地考生,因而自然成为各地“移民”趋之若鹜的目标。只不过这些地区的“入户门槛”和“移民”成本相对较高、政府控制较严,且这些地区的“高考移民”大都会提前“移民”,以充分利用发达城市优越的基础教育资源,因而“高考移民”在表面上不如海南等欠发达地区那么明显、严重和“出名”而已。时至今日,高考录取线的地方差异已然形成一个全国市场,各地考生家庭根据地方名额、入户成本等和考生本人的成绩或素质毫不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交易。
当然,中央对于这种现象并非无动于衷。2005年9月,教育部和公安部曾联合下达通知,要求各大高校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针对高考移民现象对本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商请有关部门从严掌握、审慎出台以‘高考优惠’作条件发展本地经济和吸引人才的政策,以免给高考过多的承载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考报名办法。”[11] 《通知》并没有明确定义“高考移民”,但是不难从中找到其构成要素:“在普通大学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问题是这个标准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譬如什么是“非正常户口迁移”?通过地方允许的投资或购房落户政策,是否构成“非正常户口迁移”?《通知》本身似乎也承认“高考优惠”作为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政策,只不过要求“从严把握、审慎出台”有关政策而已。至于“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和获得“较多的录取机会”,只是户口迁移的结果,而不足以鉴别迁移本身“正常”与否。“实际居住”和高中教育等限制条件则只对某些边远省区有效,早已不能遏止越来越提前的“移民”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