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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生地域歧视的五大危害

大学招生地域歧视的五大危害


张千帆


【摘要】本文从大学招生指标制度和录取标准的地方差异出发,分析了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社会后果。大学招生标准的不平等一般意味着任意、不公正和非理性,并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之所以主张招生标准在原则上平等,也正是因为不平等不仅侵犯了某些地方考生的受教育权利,而且还导致“高考移民”乃至“高中移民”、扩大城乡教育差距甚至损害国家统一等一系列不合理现象。
【全文】
  

  在中国,大学招生地域歧视的症结——录取指标的各省分配制度——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在古代科举制便已经发现其踪迹,只不过不如当代高考制度化、系统化而已。[1] 对于各地考生来说,大学招生标准几乎是从来就不平等的。当然,平等并不是绝对的,本文的目的也不在于泛泛谴责大学招生不平等。然而,作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平等的正当性自然有其理性的社会基础。如果缺乏实实在在的正当理由,不平等一般意味着任意、不公正和非理性,并将产生不必要的社会后果。之所以主张招生标准在原则上平等,也正是因为不平等不仅侵犯了某些地方考生的受教育权利,而且还导致“高考移民”乃至“高中移民”、扩大城乡教育差距甚至损害国家统一等一系列不合理现象。


  

  一、“倾斜的分数线”歧视考生权利显而易见的是,不平等的大学招生标准必然对某些地方考生的受教育机会不利。譬如2000年北京大学录取北京籍考生的文理科高考最低成绩分别是551和593,而录取湖北考生的最低成绩分别为599和629,录取黑龙江考生的最低成绩分别为593和626;山东与河南考生的录取标准也明显高于北京,只不过因为采用标准分而不直接可比而已。[2] 2000年的高考仍然实行全国一张卷子,除了上海之外,不同省份的考生都面临同样的试题;假定各地阅卷评分标准大致相当,那么对于同样一个譬如理科考了600分左右的考生来说,如果他——或更准确地说,他的父母——是北京人就可以进北大,而如果是湖北、黑龙江或山东、河南等地的考生则根本不可能存有这样的“奢望”。同样的考生、同样的试卷、同样的考分,只是因为户籍不同而造成如此巨大的差异。这种极其任意和非理性的结果是由不平等的大学招生标准直接造成的,而且既不限于某一所高校,也不限于某一年度的高考,而是历年来各地大学招生的常规。


  

  事实上,大学招生标准的不平等远不只是体现在同一所高校在各省录取的总分不同。首先,各省都设置了“重点线”,而省内不同地区的“重点线”是高低不同的。例如2000年山东对省内不同地区规定了不同的重点线,其中济南地区是除了油田地区之外最低的,文理科分别为567和539;青岛地区其次,分别为606和554;相比之下,烟台地区分别为627和602,日照地区分别为630和580,荷泽地区分别为622和589,都显著高于省城济南和相对发达的青岛。[3] 对于同一省内不同地区的考生,同样存在为什么“厚此薄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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