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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补偿基金若干问题研究

  
  (三)国内实践----无主溢油应急基金
  
  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是巨大的,国际环境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称海上石油运输“是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最严重损害的两个领域”之一。6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面溢油等污染事件逐年上升。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海上污染清理中的清污费及污染财产损失费应由肇事船东承担,但无主油污清除缺少船舶污染损害的索赔主体,解决不了由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没有追偿的对象,最后只能由国家财政进行有限的补偿,这种做法既不能贯彻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也不能有效解决海洋油污清理费用问题,致使海洋环境损害日益严重。2007年6月14日,全国首个无主溢油应急基金会在大连成立。该基金由大连海事局发起、48家港航企业和船公司捐资25万多元设立。该基金会的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基础,筹集采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无数额限制,基金的筹集对象为大连港港航企业、船公司、石油公司、油类物质作业单位等,原则上每年缴纳一次,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增减。
  
  (四)总结
  
  以上基金共同的特点是:在对污染赔偿义务人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对受害人损失无法赔偿时适用,即基金适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限于民事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
  
  三、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适用范围
  
  民事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下列情况无法发挥其作用,这亦是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发挥作用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
  
  (1)不明污染源的。这里所说的不明污染源包括几种情况:一是污染者无法查明,如无主油污。二是混合性环境侵权,侵权责任人无法确定,而适用责任集中或共同诉讼又不符合条件的。如某一特定区域多重污染源长期排污造成人身或农业、林业、渔业受害。7三是无责任人的环境损害事件。如山体滑坡、泥石流、飓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受害人遭受环境损害的。8
  
  (2)污染者明确,但无力承担赔偿又没有投保的。既有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导致污染企业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污染企业已经破产、解散的,或者虽然存在但无力承担,又没有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
  
  (3)污染者明确且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于环境责任保险是限额赔偿,如果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巨大,而投保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较小,受害人的损失仍然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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