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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中正当当事人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
杨雅妮,女,甘肃宁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学硕士,只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民事诉讼。

【注释】因为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中往往是某种利益的获得者,他们不会为该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环境的损害或不利影响而对其起诉。
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54页。
转引自张晋红:《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0页。
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85页。
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56页。
谢伟:“浅论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载2003年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对于协会诉讼只限定了很少的前提条件。一家社团既无需具有法律人格,也无需证明它有多大的声望,只要能够说明其章程中规定的目的与其申请撤销的措施有关联即可提出诉讼(包括行政诉讼)。
王甲乙等:“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之一)”,《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7年3月版。
兼子一、竹下守夫前引书,第56页。
兼子一、竹下守夫前引书,第56页。
最高法院昭和60年(1985年)12月20日判决。
参见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第1─37页。
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75页。
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参照原田尚彦:《文化财产保护与国民的权利》,《判例研究》第385条,第54页。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齐树洁:“环境保护:建立团体诉讼制度殊为必要”,载 2006年03月06日《检察日报》第3版(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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