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诉讼中正当当事人问题探析

  
  (二)基本做法——进行当事人适格的扩张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时至今日,出现了这样一种意识,即在重要的生活领域中,私人的或者公共的决策者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团体和社会组织没有诉讼权为借口,被置于充分的法律控制之下了。”[15]虽然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可能会在诉讼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如重复起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适格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保障不够充分等),但由于“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可能是唯一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因此,在认可主体值得以诉讼主体加以表现时,立法者会基于技术性考虑而赋予其当事人适格。针对环境纠纷,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中拓宽适格当事人的范围,将其赋予每一个有诉诸司法解决纷争必要的主体。具体应包括:
  
  1、环境利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有学者提出,必须通过向市民敞开诉讼大门的方式,以弥补行政当局对公益保护的不足。[16]不仅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有获得司法保护必要(即有诉的利益)的主体,有权成为具体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且,群体性环境纠纷中的部分受害人也应该被赋予针对整个诉讼的当事人适格来代行诉讼。另外,应该注意,对一些需要保护的无生命体,如动物、树林、草原、河流等,也应该赋予其在特定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由其保护人或代理人代行诉讼,这在国外已有先例,如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老妇人西达?戴顿死后,其尸体被其喂养的猫吃掉,法官判该猫死刑。[17]
  
  2、环境保护团体。当那些值得去保护、并且有保护必要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如果不使用团体诉讼追行权的话,就有可能会出现无法进行有效制裁的情况。现代社会注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团体来实现。在环境诉讼中,国家、社会团体的公益和公民的私益是统一的。法律可以明确授予环境保护团体(如环境保护协会、野生动物保护同盟等组织)诉权,赋予其直接提起侵权之诉和不作为之诉讼的权利。[18]由于是对“特殊的集团利益及超个人的利益”的保护,为了避免出现“滥诉”的行为,起诉的权限应仅限于已经被证明的、有信誉的团体行使。
  
  3、检察机关。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环境纠纷都应当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社会、大众来起诉。在涉及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利益时,完全可以由这些直接利害关系人自己行使起诉权;在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诉讼中,则可以由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在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时的纯公益性环境损害情形下,检察机关则有权起诉。也就是说当涉及到具体的利害关系人时,应把诉权留给具体的利害关系人,国家没有必要干预。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和职责表明它实质上具有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或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这种身份决定了它应当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对无人控告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而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不受侵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