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诉讼中正当当事人问题探析

  
  三、借鉴——“扩张”的当事人
  
  (一)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立法上沿袭传统的妨害行为的概念,并分为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对公益妨害,只有公共官员,如各级检察官、行政官员等才享有代表社会提起旨在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而个人一般无权提起公益妨害诉讼,只有在本人能够证明他所受到的损害不同于公众所受到的损害时,才能提起旨在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6]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允许公民个人针对公益损害而起诉。美国有些州还以法律确认了个人代表公众提起旨在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比如,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保护空气,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公共托管客体不受污染,损害和毁灭,任何个人,合伙,公司,社团,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皆可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或可能的发生地的具有管辖权的巡回上诉法院,对州、州的分支机关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谋求宣告或衡平法救济的诉讼。”该项法律是美国第一次确认公民以个人身份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提起谋求宣告和强制令救济诉讼的资格的法律。《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民事主体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出诉讼。原告仅需主张自己为国会制定的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即可确立起诉权。此外,美国联邦的印地安纳、马萨诸塞、明尼苏达等州的环境法规大多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美国最高法院在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也采取了一种比较自由的观点,美学上的损害即可以为诉因,即原告除了遭受到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可以提起环境诉讼以外,还可以环境给予人们的舒适感受到破坏等非经济上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如当事人可以被告的行为破坏了自然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体现在当事人问题上,英国没有自我束缚的理论预设。只要有解决纠纷之需要,一般皆可列为当事人。这样,司法实践就令得英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范围不断扩张。”[7]如英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诉讼的原告认定,无须考虑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也无须考虑其是否是某一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只要他有权使用或者享受某些资源或者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即可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由提起环境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