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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中正当当事人问题探析

环境诉讼中正当当事人问题探析


The justification of parties in environmental proceeding


杨雅妮


【摘要】根据我国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和诉讼法领域当事人理论,在环境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是相当“狭隘”的,这一方面是由环保立法的简陋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诉讼理论中长期以来对“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两个概念的“模糊”认识密切相关。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要求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概念的区别,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该类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基础进行“扩张”,赋予受害主体便利的救济。
【关键词】当事人;当事人适格;环境纠纷;诉的利益;扩张
【全文】
  当经济的增长给我们带来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环境侵害作为危及多人利益甚至关乎人类存亡的问题应运而生。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自1998年以后,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了约4倍,2003年突破了50万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我国环境的“三个高峰”已经同时到来:一是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未来15年将持续存在;二是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特别是污染严重时期与生产事故高发时期叠加,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国家环境安全受到挑战;三是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 “导火索”。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的途径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该类诉讼中,究竟谁能享有诉讼实施权去起诉和被诉,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焦点。型;四是有符合条件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一、现状——“狭隘”的当事人
  
  按照我国现行环保监管体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管与环境行政处罚只能用行政手段解决行政违法现象,不仅对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的环境权益或财产损失等民事权益的保护无能为力,而且环境行政机关本身违法行政也会造成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为弥补环境管理本身之不足,法律规定并赋予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权是必要的。而且,诉讼作为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成为“监督权”的内容。在涉及环境纠纷的诉讼中,受害人能否以诉讼这种特殊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各国的立法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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