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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本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可针锋相对地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法官如认为案件有可能调解,则可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见,如同意则有何明确具体的调解方案。法庭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参考性方案供各方考虑。

  
  评议宣判阶段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判决结论并公开宣布。

  
  评议宣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

  
  ①合议庭评议。法庭调查结束,进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这些规定都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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