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一种实践民主与法治的有效途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它把人民群众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台上,与法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衙门”。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是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政议政、积极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不断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职业行为,促进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在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还不能完全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自始至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法官共同开庭审理,共同评议案件,共同宣布裁判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也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制约的过程。在这里,人民陪审员起着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对于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对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判断案件,将社会民众最一般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机械司法”。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医疗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体察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小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都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高、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担当得起司法裁判者的角色。但每个法官都不是神而是人,不可能是个“全能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生活经验、行业专长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经验和知识的不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