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在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作了较大调整,从以前单一的结果归责,调整为违法归责兼结果归责。这是
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上的最大调整。
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第
2条,取消了“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就是国家赔偿取消了违法归责原则?是否彻底改变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
2条取消了“违法”二字,主要是
国家赔偿法从文字上,理顺了该法总则条文和后面条文的关系,是一种文字上、逻辑上的努力,解决了总则违法归责,而后面条文多元归责之间的矛盾。违法归责原则仍然是国家赔偿主要归责原则,只有少数情形,才采用结果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该条取消“违法”二字,动摇了司法赔偿确认制度的理论、法律根据,从而扫清了司法赔偿确认独立程序这样的程序性障碍。
六、总则中应直接表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作了“有本法规定情形”的指代性表述,其对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实际采取的是回避的做法。该条置于
国家赔偿法总则部分,涉及
国家赔偿法核心问题,十分重要。按照总则作用以及该条的条文主旨,就是要以法律条文来明确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修改后
国家赔偿法第
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是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只是说可以在哪里去找归责原则。这相当于电脑上的快捷方式,快捷方式文档本身并无具体内容,具体内容保存于与快捷方式建立了对应关系的原文件。对于
国家赔偿法来说,其第
2条并无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实质规定,它只是国家赔偿归责内容条文的快捷方式,“本法规定的情形”即是这快捷方式的特别提示,有需要的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情形”指示,到后面的相应条文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