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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新表述

  
  修改前,用的是“违法行使职权”,字面上理解,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的违法性,即“违法”为“违法归责原则”。因“职权违法性”的文字出现在总则中,给人的印象就是,整部国家赔偿法都适用违法归责原则,自然就排除其他的归责原则。

  
  修改后的第2条取消了“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不是不再有、不需要违法归责原则,或者没有归责原则,而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情形”这样的指代性表述,来规定各种情形下的归责原则。

  
  二、真实反映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的实际

  
  1.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以上9种情形中,均采用违法归责原则。

  
  2.刑事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兼结果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以上7种情形中,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是第17条(四)、(五)项,第18条(一)项。采用结果归责原则的是第17条(二)、(三)项、第18条(二)项。第17条(一)项规定的刑事拘留赔偿,一部分采用违法归责,一部分采用结果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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