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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解读

  
  3. 股份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3. 1. 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3. 2. 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 3.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3. 4.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暂行规定的最低限额3千万元人民币,根据商务部的有关精神,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仍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4.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可在公司设立一年后转让,而暂行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较现行《公司法》规定严格,但目前总的原则是只要当地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股份也可以在一年后转让,而非必须等到三年。

  
  5.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审批: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下放,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A、《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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