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五、建立我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具体构想
  
  如果我们相信每个纠纷都必须有一个最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我们就不能期望依靠法律来为我们提供这种最合理的方案,因为法律追求一种普适的理性,当所有个案分享这种普适合理性的时候,充其量只能得到一种近似合理性,因为法律并不是按照个案“量体裁衣”制定出来的。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一种减少代价的方法,仍然希望能够在法治主义的理想之下保留一个执着追求个案合理性的特定空间。
  
  法律之所以在忠实的审判制度之外还能容忍另类的ADR机制,也正是对自己普遍合理性的深刻怀疑而有意设置的追求个案合理性的一种补偿方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环境事故和环境纠纷的频繁发生,而环境纠纷大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依据我国国情构建相应的小型审理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相关立法
  
  现代社会的小型审理模式的运作应该也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而对于环境纠纷这种新型纠纷而言,东方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的朴素观点忽视权益的确认和当事人合意的质量,显然不能适应纠纷中所反映出来的新的利益调整的需要。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建立与司法制度相协调的法制化ADR机制才能保证当事人合意的公平正义,从而平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令当事人信服的纠纷解决结果。同时,ADR机制的立法还可以确立其法律地位,为其运行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协调其与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的关系,有助于其社会协调功能的发挥,特别是ADR机制在环境政策形成中的作用。作为ADR其中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建立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同样需要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以发挥其在环境纠纷中应有的作用。
  
  (二)协调、整和诉讼与现有的环境纠纷ADR机制,建构一个高效、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要克服把权利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充分认识小型审理模式的价值,强调其不同于诉讼的各种程序利益和优势,吸引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应该通过立法对诉讼与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合理衔接,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的整体效益,建立诉讼与小型审理模式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建立小型审理模式的原则
  
  以小型审理模式处理环境纠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心理对抗,避免在处理过程中加剧双方(或多方)的隔阂和敌视,促进当事人和睦团结。环境污染纠纷的发生本身已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形成了对抗,这种对抗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敌对心理无法得到消解。而小型审理是在当事人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有助于在冲突各方之间化干戈为玉帛,泯冲突止纷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