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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中并不包括小型审理的模式,而且现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此,我们国家在完善现有的解决方式的同时,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在解决环境纠纷时的成功模式,本文主要就小型审理模式在我国得以应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小型审理固有的显著特征,为它的这种可能性提供了固有的优势
  
  小型审理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它不是以法官和职业法律家为中心,而是以当事人为主角;(2)整个进行过程是不公开的,故不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3)此程序规定了和解达成的最后期限,因此不会造成拖延;(4)因参加者本身具有决策权,因此和解率及履行率较高。而且,通过小型审理,如果双方和解且其结果被写入判决书,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不能和解,则进入正常诉讼程序,但在庭审活动中双方均不准引用小型审理中对自己有利的对方陈述。这样既能节省诉讼资源也能节省诉讼时间。
  
  (二)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厌讼的国家,再加上环境纠纷诉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为小型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可能
  
  环境诉讼是环境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主要的途径。诉讼在环境纠纷解决制度中的正统地位和价值是其它方式无法替代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环境诉讼的一些特殊问题,如起诉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所以目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环境纠纷的还不十分普遍,效果也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诚然我们要肯定环境诉讼制度的核心地位,但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环境纠纷的新特点。”[7]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的存在就是很自然的,进而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就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ADR模式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这就为小型审理模式在中国的构建提供了历史渊源
  
  ADR的概念听起来让人觉得有些陌生,但谈到调节、仲裁就是人们所熟知了,而它们正属于ADR。调解这种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历经千年变迁,仍在环境纠纷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由调解在中国的发展基础,无论是从法律支持还是民众的可接受性上,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的各种非诉讼制度通过自身优势,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上的成本,及时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在非诉讼制度被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后,作为纠纷与利益冲突的调节器,小型审理模式将与司法审判制度更好地协调和互补,在当代社会解决环境纠纷中发挥更为积极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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