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小型审理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差别不大。小型审理组由当事人双方选任的中立建议者(neutral adviser)主持(多由退休法官和资深法庭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一般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有决定权的高级主管人员参加。审理组负责宣布公开文件的数量界限,各方必须准备的要点以及陈述案情的时限等规则。在指定的听证日期内(一般不超过2天),双方陈述案情。听证以后,双方主管人员自己进行和谈,尽量寻求解决办法。如有必要,中立第三人可对此争议一旦诉至法院的可能判决结果口头发表个人意见,但此意见并无约束力。在此之后,双方可以再次协商解决。通过小型审理,如果双方和解且其结果被写入判决书,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不能和解,则进入正常诉讼程序,但在庭审活动中双方均不准引用小型审理中对自己有利的对方陈述。
  
  根据美国司法部《联邦法院诉讼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适用指南》的介绍,小型审理更适用于当事人人数较少的纠纷,尤其对解决下列四类纠纷最为有效:(1)在因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及其实力估计过高而导致谈判陷入或即将陷入僵局时;(2)存在着某些重要政策问题,而决策者的面对面对话有助于解决这些政策问题时(在缺乏中立第三人介入之场合);(3)属技术性纠纷,且决策者与中立第三人对纠纷问题具有专业知识时;(4)中立第三人所拥有的专业证书有助于纠纷案件时。[6]
  
  由于环境纠纷是具有技术性的纠纷,因此,美国在解决环境纠纷时通常也采用小型审理的模式。但是,正如前面所述的一样,由于小型审理的模式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式,因而并不是任何国家在解决环境纠纷时都有小型审理这种模式,到目前为止,美国时普遍适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
  
  四、我国小型审理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目前的环境纠纷非诉讼方式包括双方合意解决、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理。这些解决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陷。
  
  双方合意解决是通过协商、商谈等步骤,达成一致,解决问题。这种解决方式所占的比例很小,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害人一般都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诉方式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联合调解,这几种调解方式同样都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结果的实现完全靠双方的自觉。我国既没有环境纠纷专门仲裁机构,也无专门环境仲裁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环境仲裁只适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纠纷,即发生了海洋环境污染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缺失,阻却了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行政处理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提起,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环保部门的调解。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处理的法律性质进行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纠纷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可诉行为还是不可诉行为,行政处理和诉讼的衔接规定不明,往往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和救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