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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从以上分析看,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核心,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体系,环境纠纷ADR模式已近初步成型,作为ADR模式的其中一种方式——小型审理,在我国并没有明确被提出的迹象,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中都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案例表明“小型审理”模式的适用,但这并不表明小型审理在我国解决环境纠纷上没有发展的空间,作为调解的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派生形式,已经为人民所接受,只是“中立顾问”是指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地位或身份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美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分析
  
  在前文中我们对环境纠纷及中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我们看一下国外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是何种现象呢?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美国人的“好讼”本性,1850年前后民商事纠纷的激增给法院带来极大压力,形成一种“瓶颈状态”。美国司法部曾指出,案件的急剧增加“不仅对法院是一个危机”,“对于要求寻求公道的诉讼当事人来说,对人权的要求以及对法治来说都是一个危机。因而它是对国家的一场危机。”[4]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民商事纠纷剧增,出现了诉讼高峰(Litigation Boom),再加上诉讼本身的缺陷,ADR随应时代的要求就在这种形式下产生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诉诸法院解决环境纠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法院处在处理日常的民事、刑事诉讼之外还要解决环境纠纷,法院逐渐显得疲惫不堪,因此,在解决环境纠纷时,法院也开始寻求诉讼外的解决方式。在这种形式下,(ADR)这种非诉讼解决机制也逐渐的被运用在环境纠纷中。
  
  作为环境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小型审理模式最早兴起于美国,这种纠纷方式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式,主要在美国的一些法院所应用,因此,本文也着重就美国的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谈谈现状。
  
  小型审理模式是非诉讼解决机制(ADR)模式的一种,就形式而言,美国的ADR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基本的”(Primary)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应用;另一类称之为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Hybrid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属于某些法院所独创,后在部分地区法院实行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小型审理一词出自《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是对 1997 年为解决两个企业间之纠纷而创立的一种和解促进方式的称谓。小型审理绝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理,而是一种综合谈判交涉、中立评价、调解以及裁判等程序而构成的、制度性的和解程序,属于典型的“混合性”(Hybrid)的ADR。[5]因小型审理最初是处理企业间纠纷的一种形式,所以主要被民间团体和政府机关所利用。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小型审理程序》规则,以加强对此种ADR形式的规范。近年来,小型审理已被用于解决各种纠纷,法院也相继制定规则,同时还建立了作为法院附设ADR 的小型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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