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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环境纠纷之小型审理模式研究


A Study of Mini-trial Technique in Environmental Dispute


袁玉娟;刘国芹


【摘要】本文陈述了环境纠纷的现状和特点,以及我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现状,作者查阅了美国关于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发展,在分析我国建构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可行性的基础上,从加强相关立法;协调、整和诉讼与现有的环境纠纷ADR机制,建构一个高效、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小型审理模式的原则;建立中立第三人档案制度;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建构我国环境纠纷小型审理模式的相关设想。
【关键词】环境纠纷;ADR模式;小型审理
【全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在承担繁重工作量的同时,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这种新型的纠纷,能否达到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就成了法律人所关注的问题。ADR(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手段。作为ADR方式的一种——小型审理模式具有特殊的价值,研究小型审理的发展对我国环境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纠纷的现状及其特点
  
  环境纠纷,又“公害纠纷”,日本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公害指“以由于日常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破坏为媒介而发生的人和物的损害”。[1]广义的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组织、成员(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环境法上称为特殊法人、法人和公民或自然人)之间的争执,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一种公开化形式,是一种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并对立的环境行为。由此可见,环境纠纷既可以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法人、组织与国家之间,其内容是环境法律中的权益争执。由于环境日益严重的被破坏,环境纠纷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从法律性质看,环境纠纷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刑事纠纷,本文中的“环境纠纷”指的是环境民事纠纷。环境纠纷的特点主要有:
  
  (一)环境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
  
  环境纠纷产生的原因有时具有间接性,且专业技术性强,纠纷出现后具有滞后性,环境纠纷的因果关系认定非常困难;环境纠纷主要涉及自然科学知识,甚至是非常专业的问题,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当事人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时无法做出明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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