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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行政执法透析

  (三)建立行政激励机制
  
  行政激励机制就是利用某些外部诱因刺激行政主体,使外部刺激转化为主体内部动机,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欲望。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中,运用适当的激励手段有利于增强行政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激发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建立责任激励机制,除了在思想上树立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外,还要在正义价值的引导下建立严格责任制度,使行政人员在制度的约束下做到责权统一。第二,建立目标激励机制,其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设置整体目标,明确环境执法的工作方向,并在整体目标的层层分解之下,形成个人目标网,将个人的发展目标与组织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个人创造自我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体现个人的价值目标。第三,建立公平激励机制,培育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客观的评价个人的工作实绩,根据个人学识与能力来确定工作职位和职位报酬,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采用经济刺激手段
  
  受传统的单一命令控制管理方式的制约,环保主管部门难以有效的发挥其管理职能,因而要转变执法理念,更多的强调企业自愿行为和守法,采取市场手段进行管理,在执法和守法中贯彻经济激励机制。可借鉴美国的守法激励政策,具体包含四个阶段:告知受管制者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相关的要求;告知自查期限;企业自查、披露相关信息、采取纠正措施后被告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不执行自查者进行处罚,并告知以后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还应规定企业的处罚上限,主要针对其符合对应项目规定条件的自觉纠正行为。上述举措的共同目的都在与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环境管理,运用利益诱导机制提高排污者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除了激励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外,还可以通过政府干预并结合市场手段,将环境资源商品化、价格化,主要是税收的手段。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而这种表现却不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来。促市场机制在提供环境保护这种公共产品的供应上严重不足,加上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使得其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过高,由此导致了人们无节制争夺使用这种稀缺的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而税收作为手段之一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环境税制度,以弥补环境税收的缺位。笔者认为可以用环境税制度替代污染收费制度,排污费和环境税相比,一方面没有税法作为保障,缺乏强制性、规范性;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征费机关,立法过于分散,使收费成本过高,通过排污费筹集的资金缺乏预算约束,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因很难持续检视污染物排放,故环境污染税应从易于操作的污染行为入手,还要注意防止生产者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现阶段可以开征的税种有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除以上三个税种外,待时机成熟后可以对噪音、废电池、拥挤等行为征税。在税基的选择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排污行为,包括工业废水、二氧化硫等,还可以实施以排放量为课税依据;对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应以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为税基。在税率的设计上,应本着征税后的企业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原则,采用定额税率为主,从量计征,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以及环境改善程度作适度调整。在税收征管上,由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定排污量,税务部门负责具体的税款征收,有学者提出,应把环境污染税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先有地方政府征收,然后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中央,用于治理全国性的污染。笔者个人认为,环境税可直接上缴国库,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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