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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行政执法透析

  二、西安市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西安市的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得到了显著加强。仅2006年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就完成了现场监察1950余厂次,共查处违法排污企业246家,责令限期整改122家,实施行政处罚94家;在印染和节能灯行业专项整治中,对54家印染企业,150家节能灯企业实施了限期治理。开通了信访专线,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监察频次,共处理信访1226件,处理率达95%,按期反馈率为94%。[1]
  
  总体来说,西安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当前环境执法工作还存在一系列障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仍然存在。
  
  (一)环境执法机构的权限不清
  
  环境执法机构的权限不清,造成各种执法活动交叉、重叠,部门间“有利挣着管,无力都不管”,加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实施监督权做出具体规定,致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真正对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特别是当有的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无法给予必要的制约;在出现问题时,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现实中如对施工工地控制二次扬尘污染管理问题上,涉及部门众多,谁都应该管,但谁都未真正去管,经常是环保部门一家唱独角戏。
  
  (二)“自费执法”,环境执法趋利性明显
  
  近年来,基层一些环保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自费执法,导致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悖离。在对污染企业实施处罚时,由于衡量污染超标的程度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检测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因而容易滋生腐败,受经济利益的趋势,有些环保部门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这样才有费可收,有钱可罚,才能保证自己的财源[2]。这种以执法养违法的现象,把立法者的良好意图,变成了某些执法机关的敛财之道,极大的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效能。
  
  (三)环境执法手段软弱
  
  由于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把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配置给法院,而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很少有权利自行实施强制手段,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限及其有限,且均属于间接强制。此外,在限期治理、停产整改权限上,环保部门仅对小型企事业单位有权实施,其他决定权均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然而,地方政府考虑众多因素,有时难以将环保工作作为其考虑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面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难以达到是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环境义务的目的,这样往往失去了对一些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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