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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行政执法透析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行政执法透析



以西安市为例

曾涛


【摘要】本文以西安市环境行政执法状况为例,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直接动因、内在驱动力以及外在动力,认为当前的环境执法应立足于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集中的环境管理体制,更新执法理念,通过建立环境税收制度等经济刺激手段来引导公众自觉守法,并加强环境法制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执法现状;法律对策;经济视角
【全文】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任何理想的法律若不能付诸实践,终究是一纸空文。换言之,执法问题重于立法问题,执法不利对法治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无法可依的危害程度。对于行政执法问题,学者有大量的论述,但更多的是从行政主体的主观方面说明影响行政执法的因素,较少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经济人”特征的角度来论述。本文以西安市环境执法状况为例,剖析基层环境执法的主要障碍,并且另辟蹊径从经济学的角度探究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原因,以期通过这种分析找到解决行政执法不力问题的最佳方法,使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真正达到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现代行政目的。
  
  一、   环境行政执法的内涵
  
  环境行政执法,也称环境执法,是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环境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环境行政执法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从而协调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分为环境行政决定、环境行政检查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其中,环境行政决定又包括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政执法的特点:第一,是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是行政主体执行和适应环境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除了正式的行政法律规范外,有时还包括政策、决议、决定、命令等非规范性的行政文件;第三,环境行政主体直接同行政相对人形成法律关系,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第四,是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执法时,必须充分注意行政执法的特点,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权限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合法、行政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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