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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担保问题研究

  
  担保风险有多大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模式下,一般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当地政府提供保证担保,由政府财政兜底,政府一般将该种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通过。根据银监会2009年数据,全国省、市、区及其以下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8221家,其中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4907家。地方政府担保一般是以保证或承诺函的方式提供保证,而且往往是多头承诺,其承诺偿债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实际代偿能力。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被清理出门,使得银行债权失去第一还款来源,而贷款已经被使用,政府又缺乏代偿能力的,商业银行贷款找谁偿还?

  
  国务院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此次融资平台清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允许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和间接担保如何介定的问题,是一个重点问题。“国务院的《通知》只是说了一个大的框架,具体哪些方式算是间接担保,需要在细则中明确。这也涉及此前的担保怎么办的问题、未来业务如何开展的问题。《通知》中已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政府担保有法律效力吗

  
  在行政权力扩张的时代,政府财政兜底担保似乎是一种安全的担保方式,但是,这样的担保的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根据《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规定,政府提供的担保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发出的《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提供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这种赤字财政行为是与《预算法》相抵触的。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于2006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再次重申,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以外的贷款和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变相担保。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规定,在政府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或政府向银行出具担保函或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及银行均存在相应的故意和过错,可以要求政府承担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政府根本缺乏偿债能力的前提下,不管多少责任都失去了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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