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经销商的道德风险。合格证作为汽车的“身份证”,是车辆上牌的必须凭证,银行通过控制合格证,在某种程度上就实现了对车辆的监管。但是,若银票签发后厂方与商家共同欺诈,厂方重新对相关车辆补发合格证,商家可据此销售、用户可凭此上牌,从而不受银行所控制。或者,商家与用户联合欺诈,对购置的车辆暂时不上牌。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销售后暂时无需银行控制的合格证用以上牌,银行无法获悉实物的去向,导致车辆实物的流失。由于合格证质押业务中并没有真正移转质物汽车的占有,经销商将已经质押的汽车有作为抵押物向其他银行办理抵押授信业务,且经工商登记抵押行为的,根据
物权法、
担保法等相关规定,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这样一来,质权就面临落空的危险,这样的故事,在实践中并不难找。
第三、保证金账户的法律风险。在实务操作中,银行除了向汽车销售企业收取固定比例的银票保证金外,还要求企业在银行分别开立活期的保证金账户。银企双方对保证金账户作如下约定:用于对已办理质押车辆销售款的封闭运行,资金只进不出,以保证银票到期兑付。即使银行与经销商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保证金账户资金用于授信担保,如汽车销售商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能会应第三方请求而查封执行该保证金账户,从而银行债权难以依据该保证金账户得到清偿。虽然《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就目前而言,这是“保证金”质押、“账户”质押几乎唯一的法律依据,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这样的保证金的法律性质,难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证金那样的没有争议的法律效力,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证金另有明确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
虽然合格证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与经销商、生产商都具有较大业务需求和冲动,因此,研究汽车合格证质押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