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对于动产,既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对于商品车,是一种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均无不可。至于抵押抑或质押,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二者孰优孰劣,不可一概而论,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操作上就有不同。依据“同一担保物上抵押与质押并存的,抵押优先于质押受偿”的法律规定,视乎,对于银行来说,抵押比质押相对较好。
三、汽车合格证质押有哪些风险以及需要采取什么样的防范措施
汽车合格证质押授信业是银行、经销商、生产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以厂家或商家所提供的具有唯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质押,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前提下,据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经销商每销售一辆汽车之前,需将相应款项打入银票保证金专户或归还贷款以换取对应的汽车合格证的一种授信业务,实质上属于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汽车合格证业务一般采取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模式,先开票后质押。由企业提出申请,银行开出银票或提供银票复印件并送交厂家用以购车;厂家发货,并向银行发送汽车合格证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银行与销售商办理质押手续,签收合格证通知书回执;银行对汽车存放仓库实施监管及日常的贷后管理;银票到期,销售商兑付。若车辆滞销货款周转不灵产生银票倒逼逾期,则银行通知厂家回购,并发送库存车回购通知书;厂家回购车辆及汽车合格证,交付银行等值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第二种模式,先质押后开票。销售商向银行提供汽车合格证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银企双方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手续,签收合格证通知书回执;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 用于销售商向厂家购车;销售商每销售一辆汽车,需先向银行交存相当于同价值车款,后换取对应汽车合格证;银票到期、商家兑付,如逾期,则厂商负责回购。
汽车合格证质押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表现有:
第一、法律效力风险。汽车合格证质押授信业务最为主要的风险是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风险。
《
物权法》第
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汽车合格证质押授信业务中,经销商并没有真正将质物汽车移交给质权人银行占有,而是移交合格证给银(或银行委托第三方)行占有。虽然实践中,有的或多变通的做法,例如,银行向4S店派驻监管员,视为已经移转质物占有,或者银行与4S店签署仓库租赁协议等,认为4S店已经是银行的监管仓库,该仓库里面的汽车已经视为银行占有等等。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移转占有为质押生效”的典型生效要件,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银行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是不足以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对车辆实物的监管不到位,车辆发生损毁、盗窃等,银行将无法在第一时间获知,并且对车辆的出入库情况也无法掌握,从而不能对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实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