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担保问题及实证分析
姚启建
【全文】
一、案例介绍
2008年3月21日,A银行与汽车经销公司等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敞口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08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20日。同日,A银行与汽车经销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汽车经销公司以现有及将有的汽车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抵押物名称为“现有的及将有的汽车”,抵押物所有权归属“汽车经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物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为“一批汽车,汽车存放于各经销网点,总价值为1667万元”。另有2位自然人还分别出具了《担保书》,承诺为汽车经销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同日,A银行与汽车经销公司、第三方物业仓储公司签订了《抵押物监管及合作协议》,约定A银行与汽车经销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物业仓储公司对汽车经销公司提供抵押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汽车进行监管,数量为83台,价值为1670万元,第三方物业仓储公司同意接受委托对汽车进行监管。至合同履行期届满,汽车经销公司未能还款。
2008年,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汽车经销公司的资金日益紧张,因向银行融资困难,向民间融资的金额日趋增大。2008年6月24日,因B银行收贷1200万元,汽车经销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汽车经销公司自2008年6月底已停止营业,企业的财务状况未得到任何改变。民间借贷者纷纷向汽车经销公司讨债,并强行开走库存汽车20余辆。
汽车经销公司能被查找到的资产处置情况:⑴汽车经销公司的房产以550万元拍卖成交,由抵押权人B银行优先受偿。⑵汽车经销公司位于4S店的4轮定位设备以9万元拍卖成交,扣除费用后,余8万元,该款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⑶汽车经销公司存放于露天仓库的41辆汽车(含查封的13辆汽车),抵债给其一债权公司,债权金额3800余万元。⑷汽车经销公司存放于4S店的154辆汽车,以1839万元拍卖成交,扣除费用后,余1803万元可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A银行、C银行。⑸由质权人李某占有的39辆汽车,以560万元由李某竞买成交。⑹汽车经销公司存放于上海的166辆汽车,流拍,拟抵债给仓单质押权人。
A银行于2008年6月27日向D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D法院查封了汽车经销公司的库存车167辆,其中154辆存放于4S店,13辆存放于距4S店不远的另一家露天仓库。2008年9月23日,D法院判A银行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