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专家组是否恰当履行了DSU21.5项下的职责来审查美国执行措施与GATT1994相关规定的相符性;
B、专家组是否错误的判定了争议措施现在的实施方式不再构成对具有相同条件的不同国家的武断的和不正当的歧视,即属于GATT1994第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
2、上诉机构重点审查了GATT1994第20条前言的有关问题
(1) 有关美国进行保护和养护海龟的国际协作之义务的性质和范围问题
(2) 修订版指令的灵活性问题
上诉机构基本上重申了专家组的意见,最终认定专家组的裁判有效。
十、本案执行情况及审查程序评析
1、本案中21.5程序对原建议和裁决的忠实遵守
正如本案中21.5程序专家组报告中所说[48]:在没有新主张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审查美国的执行措施与上诉机构建议和裁决相符性之外的事项。这么说来,专家组认为采取下列路径是适当的:1、提出对上诉机构判决的认识和理解;2、根据第20条审查美国的抗辩和马来西亚的主张。
专家组报告中反复使用的词汇是“我们对于上诉机构判决的理解是”、“上诉机构似乎是认为”等等,21.5程序专家组努力揣测着原上诉机构报告中对案件争议的认定,意图将其作为自己审查的一个固定性标准,尽量将争议方的执行措施与上诉机构判决的要求作对比,这既是专家组的本分职责,也体现出专家组的审慎态度,即不再纠缠于事实问题的细枝末节,而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案件的执行效果,努力提高审查效率,从而推动案件的执行进程。
2、本案中协调贸易规则和保护环境的路径探索
本案与其他WTO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件发生的背景是国际性珍稀生物的保护,美国相关措施的初衷也是保护和养护海龟,因此专家组在审查执行措施时,努力区分出一条平衡线,即一方面维持国家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而采取的积极行动,另一方面是为国家的单方面行动作出不违背国际贸易利益和WTO相关协议的限制,可以说,不管是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还是21.5程序专家组的裁判和认定,在审查措施/执行措施时,都做到了谨慎持重,努力协调贸易规则与保护环境需要这两者间冲突,为用司法方式解决立法难题开辟了一条独特的道路。也正是因为这样,迄今为止,海龟/虾案成为GATT/WTO发展史上一个最著名的案例。海龟案裁决公布后, 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内, 都给予积极评价。一般专家学者认为, 在经谈判立法受阻的条件下, 海龟/虾案的裁决报告, 用司法解释走出了一条化解贸易与环境相互冲突的通途, 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实,早在GATT时期,环境纠纷就已出现。1991年GATT争端解决机构审理过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案,但专家组的报告未获通过。而WTO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却表明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些棘手问题的处理上同样是游刃有余的。美国虾案的处理实际上起到了先例的作用,意味着WTO已授权缔约方在通过多边谈判未能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单边环境保护措施,从而为WTO的规则体系同其他国际环境公约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诉机构就美国对虾和虾产品进口限制案提出的报告标志着WTO争端解决程序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上的一大进步。该案上诉机构使成员方根据GATT要求的市场准入权利与根据GATT第20条例外采取环保措施的权利之间达成了合理平衡,意味着GATT/WTO要求不同国家的政策之间应保持连贯性,而且必须按照国际法原则和冲突法的要求审查贸易自由化与其他政策的问题,这样才符合法律体系中的连贯性。这意味着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对各国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提出了要求,也促进了其他国际法体系的连贯性。
有不少专家批评WTO专家组断案偏向贸易自由化而忽视环境保护问题。当然,WTO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国际组织,其宗旨和侧重点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环保与贸易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具体到实践中,这种也不是必然矛盾存在的。从本案及WTO处理的几起环保措施纠纷案来看,关键是实施环保措施的国家是否必须使用该措施,该措施对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和国外进口商是否造成歧视性的待遇。促进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的目标可以并行不悖,关键在于出现冲突时如何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如何细化不妨碍贸易发展的环保措施。这例环保纠纷案表明:进一步协调WTO与国际环境组织的关系,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对话,才是真正解决国际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矛盾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