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再要求出口国的项目与美国的项目实质相同,而且承认其他的项目也可以是类似的。马来西亚抗议这种“类似项目”(comparable programme)的要求是对其决定环境政策的主权权利的干涉。[39]
专家组不认为上诉机构报告支持马来西亚的看法。在专家组看来,上诉机构并没有对美国由于环境原因而限制虾进口提出质疑,而是因为美国要求其他国家采取与美国的项目实质相同的项目,由于没有考虑到其他国家项目的适当性,这实际上构成了武断的歧视。[40]
美国通过修订执行指令,应该比较有利于避免武断的决定。申请认可的国家可以证明其项目与美国的项目类似,即使不要求使用TEDs。就表面来看,执行措施不再建立在实施特定的方法或标准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特定目标的实现基础之上,此处的目标有着相对宽广的含义。[41]
最终,专家组认定美国的执行措施符合相关的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而马来西亚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来反对。[42]
B、正当程序问题
上诉机构的认定:美国所遵循的发证程序似乎是很不正是、很随便的,而其运作也是以否定成员方权利的方式。这似乎无法使出口方确定美国主管政府机关是否用一种公平又公正的方式来实行609节,尤其是1996指令的条款。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剥夺了申请证书并被拒绝的出口成员方的基本公正和正当手续,比起获得证书的成员方来,显然受到歧视。[43]
美国辩称其已经修订了指令来充分考虑上诉机构报告。修订版的指令不仅规定美国官员到访依据609节(b)(2)(A)和(B)请求发证的国家,也规定每次访问都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总结,来讨论访问结果并审查其捕虾过程中保护海龟项目的不足之处。[44]
此外,美国修订版指令还规定美国国务院对进口国项目进行两次评估:一次是每年3月15日进行的初期评估,另一次是每年5月1日进行正式评估。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通知、说明理由等程序。
专家组最终认定修订版指令美国遵循了正当程序的要求。[45]
5、 对国际贸易的隐性限制
上诉机构没有对原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性限制问题做出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就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性限制。专家组回忆到:鉴于争端方引用了第20条,美国对证明其执行措施符合序言的所有相关要求负有义务。[46]
专家组通过分析美国允许出口国使用非强制的TEDs的项目、并主动提供对第三世界国家发展TEDs应用的援助,最终认定美国的执行措施没有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性限制。
九、21.5程序上诉机构报告[47]评析:
上诉机构最终认定:
1、专家组在审查美国采取的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的连续性方面正确地履行了DSU21.5条的授权职责。
2、支持专家组关于“公法101-162第609节(于1999年7月8日的修订指令予以执行且现已由美国官方实施)依据GATT1994第20条是正当的,只要本报告中所述条件,尤其是正在进行的为达成多边协议而作出的善意努力,得以实现。”的裁决。
因此,上诉机构不再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任何建议。
分析思路:
1、 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1) 争议的措施包括三个要素:
A、美国公法101-162的第609节(简称“609节”);
B、为实施美国公法101-162的第609节而修订的指令(简称“修订版指令”);
C、美国实施609节和修订版指令的实践。
(2)上诉中提出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