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可以简单总结出美国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
1、修订执行虾/海龟法(第609节)的指令;[3]
2、允许从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进口虾及虾产品,一些国家不受进口禁令的限制;[4]
3、派员评估某些国家的海龟养护项目来决定是否发证,也提供技术援助(如对巴基斯坦);[5]
4、启动与印度洋地区国家政府海龟保护相关协议的协商,参与研讨会;[6]
5、主动提供TEDs设计、建造、安装、操作的技术培训,并邀请他国人员赴美参观学习。[7]
六、专家组对美国执行情况的总结[8]
美国提交的定期执行状况报告表明了美国修订依据第609节的1996指令的目的在于:(1)为判断外国项目与美国项目的匹配性提供更强的灵活性;(2)提供一份时间表和发证决定的程序,包括仅在1999年适用的加速时间表。这些变动都是为了增加发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并为外国政府获取许可证提供更大程度的正当程序。这些报告也表明美国参与到了协商谈判与印度洋地区政府达成保护海龟的协议的努力之中,而且美国也主动提供的设计、建造、安装和操作TEDs的技术援助。
1999年3月25日,美国国务院在美国联邦纪事文库中发布通知,总结了上诉机构报告的意见、提出了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1999年7月8日,美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版指令。新指令中总结了收到的意见和评论、提出了美国将会采取的执行措施。新指令提出了发证的标准,首先,鉴于每个发证决定都基于与美国法定项目的对比,新指令中解释了美国项目的构成要素。其次,美国国务院确定了禁止进口不适用的范围,包括4种情形。此外,如果一政府已经采用了TEDs并申请发证,有特殊的要求。第三,新指令确认了所有进口到美国的虾及虾产品必须附有出口方或进口方对于虾是在不危害海龟的情形下捕获或已发证的国家水域内捕获的声明的要求。第四,新指令中也承认海龟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保护,而不只是在补虾过程中。因此,在发证过程中,美国国务院也会将捕获国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列入考虑之中,如保护筑巢海岸和其他栖息地的国家项目、禁止直接捕龟的禁令、国家执行和遵守的项目、对国际性保护和养护海龟协议的参与等。此外,新指令在未来还会不断修正。
七、马来西亚诉诸DSU 21.5专家组程序提出的请求:[9]
马来西亚首先重申了上诉机构最终通过的结论,然后回顾了其与美国达成的为期13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限。然后着重指出,直到现在(即2000年10月13日),美国仍没有取消依据公法101-162第609节所施加的相关进口禁令,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
马来西亚请求本事项制定原专家组依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1.5条来进行裁决,也请求专家组裁决:由于美国没有取消进口禁令,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因而美国并未遵守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1998年11月6日作出的建议和裁决。马来西亚还进一步请求专家组建议美国应当取消进口禁令并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来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八、21.5程序专家组的裁决及思路:
专家组的结论[10]:
6.1(a)美国为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而采取的措施违反GATT1994第11.1条。
6.1(b)依据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公法101-162第609节(于1999年7月8日的修订指令予以执行且现已由美国官方实施)依据GATT1994第20条是正当的,只要本报告中所述条件,尤其是正在进行的为达成多边协议而作出的善意努力,得以实现。